数据涉隐私 披露须谨慎

在日前召开的“第四届首都金融财税法论坛”上,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赵承寿表示,目前调整征信服务市场的法律亟待完善,相关规范缺乏针对性,立法层次低,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规范。

网上个人信息 有重大商业价值

信用信息往往包含着个人的财产信息,与经济利益联系紧密。随着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上一些零散的个人数据有可能被开发成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信用信息。

赵承寿说,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通俗地说,就是征信机构给个人或者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级,将结果提供给贷款部门做参考。目前已经颁发的八张征信牌照中,芝麻信用、腾讯征信都有强大的电商背景。

征信主体 搜集信息“八仙过海”

目前,规制征信服务市场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立法层次太低,不足以对信用信息安全提供有效保护。

现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信用信息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征信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规章,主要适用于人民银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征信市场,其未能覆盖的领域,信用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更令人担忧。

目前的征信主体五花八门,对征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布,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国家机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还有行业协会、独立第三方机构等都能做。

·专家建议·

须立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

赵承寿认为,个人信用信息涉及被征信人财产权和人格权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属公民的基本权利,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立法,规范征信服务市场。特别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涉及个人隐私和一些敏感信息的不得作为征信对象。

比如说,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纳入公共记录的内容包括:欠税记录、法院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

实践中,一些民间征信机构将被征信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民族等信息,也作为征信信息予以披露。

这些信息涉及公民的基本隐私权,是否能成为征信的对象和内容,应当通过高位阶的立法来加以明确。

征信机构与电商 应设“防火墙”

赵承寿强调,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需要经过当事人的授权和许可。电商业务多涉及消费信息,较为凌乱琐细,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原本凌乱琐细的电商数据,经过分析整理,很容易就能开发出具有商业价值和需要特别保护的信用信息。

应在征信服务和信用信息敏感行业之间建立信用信息与普通商业信息之间的隔离制度,也就是“防火墙”制度,对违反“防火墙”制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确实需翻越“防火墙”的,应当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何种规范的途径和方式,才能向征信业务领域开放经过标准化处理的电商数据。

“像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就应当在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电商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以确保信用信息安全。”赵承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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