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民的不通信权须构建三个层面的保护体系

  7月31日,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出炉《2014年第二期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第二季度的骚扰电话呈现井喷增长之势,新标记的骚扰电话与上季度相比上涨502%,而上海也成为标记骚扰电话数量排名第二的城市。

  传统意义上的通信自由权一般包括社会主体向其他主体发布信息的权利以及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限度,权利的界限止于他人的权利。具体到通信自由权而言,就是通信不能构成对他人的干扰及骚扰,这不仅包括内容上的侮辱、挑衅,也包括违反他人意愿持续、多次拨打他人电话,或通过海发短信,强迫他人接受信息。即每个人都有着“不通信权”,也即免于受其他主体通信骚扰、拒绝接收不愿接受信息的权利。

  目前,我国对这项权利的保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明显不足。骚扰电话乃至诈骗电话成了普遍现象。要维护好公民的不通信权,就必须构建起三个层面的保护体系。

  首先是执法机关应当用足现行法,对构成违法犯罪的骚扰电话零容忍。这些骚扰电话中有大量诈骗电话,有的是通过通信内容捏造事实进行诈骗,有的直接就是吸费电话。也有一些在公民明确表明拒接后,仍然频繁地拨打,这或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当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情节时,执法机关有义务第一时间责令电信运营商停止服务,并对违法犯罪者予以追究。

  其次是电信运营商应用好监管权和电信合同权利。表面看来,骚扰者群拨大量电话、群发大量短信,其间必然产生通讯资费。运营商不能为小利而丧失企业商誉,得不偿失。电信运营商有必要回归普通消费者的立场,当骚扰者恶意行使通信权,就构成了对电信合同权利的滥用,电信运营商有权解除电信合同并停止通信业务。

  最后,要组织好普通消费者充分行使“不通信权”,对骚扰电话施以集体抵制。普通消费者在初次接到陌生电话时,无法判断是否为骚扰电话。这就需要有社会责任感的组织和企业,以手机软件等形式,通过消费者的自我识别和标识,形成大数据,制定黑名单,以供其他消费者参考、选择、过滤、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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