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保障公民的“不通信权”

  记者从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获取了新鲜出炉的《2014年第二期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其中骚扰电话仍旧是大家最关注的热点。第二季度的骚扰电话呈现井喷增长之势,新标记的骚扰电话与上季度相比上涨502%,而上海也成为标记骚扰电话数量排名第二的城市。另外,报告还指出工作日在上午10点和下午3点两个时段最容易接到骚扰电话。

  传统意义上的通信自由权一般包括社会主体向其他主体发布信息的权利以及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限度,权利的界限正止于他人的权利。具体到通信自由权而言,就是通信不能构成对他人的干扰及骚扰,这不仅包括内容上的侮辱、挑衅,也包括违反他人意愿持续、多次拨打他人电话,或通过海发短信,强迫他人接受信息。

  与此相对的,每个人都有着“不通信权”,也即免于受其他主体通信骚扰,拒绝接收所不愿接受信息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这项权利的保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明显不足。骚扰电话乃至诈骗电话成了普遍现象。可以说,骚扰、诈骗电话频现,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

  要维护好公民的“不通信权”,就必须构建起三个层面的保护体系。首先是执法机关应当用足现行法,对构成违法犯罪的骚扰电话零容忍。在这些骚扰电话有大量诈骗电话,有的是通过通信内容捏造事实进行诈骗,有的直接就是吸费电话,响一声就挂,一旦拨打回去,手机资费就会快速地消耗殆尽。

  也有一些在公民明确表明拒接后,仍然频繁地拨打其电话,这或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当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情节,执法机关有义务第一时间责令电信运营商停止服务,并对违法犯罪者予以追究。

  其次是电信运营商应用好监管权和电信合同权利。表面看来,骚扰者群拨大量电话、群发大量短信,其间必然产生通讯资费。然而,因身处骚扰电话利益链,运营商被各方诟病已久,饱受指责,为小利而丧失企业商誉,得不偿失。因此,电信运营商有必要回归普通消费者的立场,当骚扰者恶意行使通信权,就构成了对电信合同权利的滥用,电信运营商有权解除电信合同并停止通信业务。

  最后,要组织好普通消费者充分行使“不通信权”,对骚扰电话施以集体抵制。普通消费者在初次接到陌生电话时,无法判断是否为骚扰电话。这就需要有社会责任感的组织和企业,以手机软件等形式,通过消费者的自我识别和标识,形成大数据,制定黑名单,以供其他消费者参考、选择、过滤、拒接。目前,360等软件已经能够基本实现这一功能,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仍需在权源理论、实用性方面进一步提升,以备普遍推广。

  事实上,在与骚扰电话的这场战争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牺牲品,谁也不能逃离其中,所有社会力量都有责任对之做最大努力,消除骚扰雾霾,方能还公民通信一片清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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