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自编软件侵入信息公司专业保护系统 利用“洗号”软件牟取暴利

小伙儿朱某、陈某二人常玩电子游戏,对这行的事“门清”。人们所说的”黑客“,肯定要有一定天分,这类例子多了。陈某初中虽没毕业,却具备了相当于“黑客”的水平,这可真不是吹的,何以为证?他自己编出一套软件,这套软件可以侵入计算机信息公司专业“防火墙”之类的保护系统,至于侵入系统的目的,想必不用说大家都明白。

2013年12月14日,具有大学学历的朱某在甘井子区某小区的住宅内操作电脑,用一种有“洗号”功能的软件进行洗号,从中筛选他要选择网络世界中的“寻仙”游戏玩家的账号。

待这些账号出来后,他再使用陈某编写的专门软件侵入深圳一家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寻仙”游戏管理员账号,朱某发现这家公司的该账号具有生成游戏币“仙玉”的功能,心中大喜过望,急忙把这惊人发现告诉陈某,两人密谋:把这个账户中的“仙玉”弄出来再卖出去,网络市场需求非常旺盛,钱可就来了。

朱某利用深圳这家公司的账户生成的游戏币近2亿个,再将这些账户中生成的以及这些账户中原有的“仙玉”游戏币261684个转移出该账户,在网上售卖。

果然,只要价格合适游戏玩家要币的多了去了,陈某操作电脑,接受贩卖“仙玉”游戏币的钱,获得*******元。事后两人分赃,凭着这个“本事”二人赚了不少钱,有钱后开始大肆消费,陈某用赃款买了一个苹果手机,奥迪a1轿车;朱某用赃款买了苹果手机、品牌电脑、品牌手表。

警方接到深圳这家公司报案,网络安全警察开始侦查,这起案件作案地点在大连,案子很快侦破。2014年5月,两人先后被拘捕,警方追缴两人用赃款购买的手机、轿车、电脑等物品,朱某以及亲属退返了赃款30万元。

这起案子的罪名出现争议,两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陈某、朱某没有异议,认罪。犯罪事实没啥说的,但律师发表观点,认为两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盗窃罪侵犯的财产并不包含网络虚拟财产,两人从行为及侵犯的目标来看,应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律师认为,被害公司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两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两人从轻处罚。犯罪数额过百万,这两罪名如何定罪,刑期可差得多了。

法庭最终亮出观点: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仙玉”,这是被侵入公司投入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的,经评估机构估价证明其具有有效价格,当然属于盗窃罪侵犯的财产范畴,对律师的该节辩护意见不采纳,两人构成盗窃罪。

鉴于部分退赃,追缴赃款购买的部分物品,从轻处罚。

结果

今年3月30日,甘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犯盗窃罪,对陈某、朱某分别判刑11年3个月、10年9个月,各处罚金20万元,追缴赃物折价发还给被害单位,继续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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