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网络返利诈骗案件打击及法律适用

演讲主题:网络返利诈骗案件打击及法律适用

演讲嘉宾:朱  海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七大队副大队长

朱海: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确实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这么一个隆重大会上跟大家分享一个网络返利的案件。那么这个案件从侦查难度来说,应该说对我们警队来讲不是很大难度,这个案件手法比较新,第二个就是返利上,返利定义上,案件侦查初期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产生困扰。我们借此机会跟大家嘉宾分享一下。

今年6月30号,我们深圳市南山分局接到陆陆续续的100多的事主保安深圳市一个商品公司,微信平台上创造了一个商城涉嫌诈骗。在这个微付云商城注册,通过零钱和支付宝购买商品,承诺买100元货返回105元。

同时不但收到货还可以返回105的利息,同时承诺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还可以拿到1%到1.5%的佣金,从宣传来讲确实是利益诱惑比较大。

但是事后用户们反映了,支付钱以后,返回的金额和佣金在商城帐户可以看到,但是无法体现。同时拿到货很多货不对款,或者是廉价的一些次货。

那么根据这个案情我们立即开展了侦查,侦查情况前期就是6月3号,微非平台上线运营,运营10天有20万注册用户了。微付云从6月3号开始6月27号就关闭了。

下单人2.7万人,累积支付3.7万笔,交易金额近三千万元,其中返利金额788万元,货款是240万元。这样的话我们犯罪嫌疑人获利达到了两千万元,就是20天之内,1923万元。

6月23号我们立案侦查,7月7号侦查比较简单。我们在云南先到大理,追踪到昆明,准备逃出境之前把三名主犯抓获,现场缴获和冻结大量银行资金。

这个就是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有共性的特点。那么第一个就是作案方式的信息化。

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从注册,到商城整体运作,到日常管理,甚至是到商城资金处理,然后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得,全部是线上运作。包括在深圳注册公司也都是线上运作的,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出过面,没有透露过自己任何真实信息,全部线上运作的。

这给案件调查带来了一定的,特别是追脏方面带来一定的困扰。

第二个作案目标广泛化,就是刚才主持人说的。以前说对老大爷,大妈,现在什么人都对。特别是马上“双十一”来了,网购群体是年轻人,针对QQ诈骗,财务人员,包括微信网上聊天工具的诈骗,是针对我们财务人员。

甚至是针对一些打游戏的游戏平台诈骗都是特定人群的。这一类所有人群,包括一些企业也上当受骗了。

那么第三个就是赃款流动专业化,赃款流动第一个在网上注册了。买到了三个对公帐户都是虚假的,然后的老百姓看到公司企业帐户,把钱打入企业帐户,通过企业帐户分散到数十个个人帐户,再通过个人帐户取现之后,马上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把钱转到境外赌博场所。

然后通过这个赌博场所洗筹码方式再取现,整个链条短时间完成,取钱是赌场之外的钱,整个过程就变成干净的钱了,整个洗钱环节是非常高效的。 这样我们在资金链追查方面确实是比较难的!

我们在腾讯公司配合下,整个案件侦破还是比较顺利,特别是去宽环节我们做了大量信息,很快掌握了,抓到了。

这个案件当时真正困扰我们的,就是案件整个的定性,怎么定?特别是初始阶段,我们要使用侦查手段必须要对案件进行立案,这是一个必须的前提。

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硬措施,必须要抓住,要采取一个刑拘措施。所以我们要解决定性的问题。

我们定性讨论有四个不同观点,一个是民事欺诈行为,这个行为怎么来的?因为确实是给了,有一部分群众收到了货物,收到货物以后货不对款,当时案情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那么就有一些同志认为,可能存在这种属于欺诈,货不对款,以次充好的行为。

但是我们放在整体来看,放在个案是欺诈行为,但是整体结合起来看我们认为不是民事欺诈而是一个诈骗行为。

第二个就是,还有人问传销。传销是按照层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可以返利,鼓励大家进行发散式的这个销售,这是传销,从这个案件来讲不是,传销是三级以上机构,这个只有两级结构,没有三级结构。

同时这个没有设立班组长,类似的紧密一个组织架构。那么不符合主持领导传销罪的一个条件。

第三个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理由是定额返利,有一个返利行为。同时在返利过程当中,有报酬,有回报,就是广泛的吸收,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他们认为是这样一种行为,但是我们认为不符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仿照银行,有定期的,固定的利息利率,变相的吸收公共存款罪,扩大经营投资,变相的目的,也是要有固定回报额和固定的利率。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没有看到真正的大量返利行为。第二个就是没有利率给,就是给货款这种返利行为,而不是说利息的利率行为。

第四个就是我们在案件追查之初,最关键的是我们认定为诈骗罪,我们认定诈骗罪之后如果当时没有决策,根据表象认定诈骗罪,我们再研究再拖就肯定晚了,因为当时已经准备出逃了。

我们认定时候评了几个行为,第一个就是这个公众号,公众商户注册公司是我们深圳一个(服务指尖商务公司)这个地址是假的,法人注册人刘X福的,我们查了行动轨迹,学历还有资金情况,基本上从轨迹和身份上,基本上不存在着指控,来实际操作公司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来过深圳。

第二个就是我们判断虚假信息的,这个公司从行为上6月2号开始运行,6月13号无法体现了,6月30号这个平台直接关闭。时间非常短!然后两千万,一共三千万资金就没有了。

然后我们跟腾讯公司紧密合作,查了资金走向,我们询问了腾讯公司关是怎么关的,那么关是由实际操作人自己关闭的,并不是其他的技术问题,或者说服务器出现了什么技术问题。

那么这是自己主动关闭的,我们凭借这些客观上的现象,我们当时就很快初步认定了,这个就是一个诈骗案件。而且是普通的诈骗案件。

犯罪嫌疑人事先进行了布局,然后准备作案条件,通过虚假公司注册微信商城并进行虚假运营,然后骗取客户货款,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

那么这个案件侦破,对我们来说有几个启示,第一个就是我们传统犯罪的网络化,需要更加积极的立法。那么传统犯罪网络化给指法工作带来了很大条件,网络犯罪基本上无国界,无空间,无时间限制。

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在地球的南极,设置操控网站,我可以在地球北极,只要有人民币的地方,我们转到北极国家转帐,最后打电话诈骗窝点可能在地球的赤道。

那么我们这个完全真正实现“地球村”就是网络诈骗犯罪。类似高额返利案件,定性难,取证难,抓捕难的难题。

需要立法机关积极主动,不能仅仅对传统犯罪进行一些扩张的司法解释,而应该意识到此类新兴网络犯罪形态的特殊性,尽快对新兴犯罪进行单独研究立法,为打击新兴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保障,为适应将来互联网金融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第二个就是互联网企业的高度责任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为依托商业模式,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

那么随着我们互联网日益普及,这种模式具备广阔发展前景,但是这也成为许多不法分子实施新型犯罪的途径。

这需要我们互联网企业从更高的责任感出发,我们大家可能对警察的了解,我们知道警察走到哪地,坐飞机,住店,人口的管理整个线下的世界是在我们政府层面的管理。但是线上的世界呢?

集中在管理在哪里?主要是在我们各个大企业手里。那么这些企业,也就是我们跟犯罪分子博弈的战场,就在我们这些企业的平台上。

那么这些平台的创立者就理所当然应当更加的履行社会责任,把我们平台管理好,配合公安机关把这个打击犯罪工作做好。

那么第三块就是加大宣传,宣传全民房骗,这个全民防骗,因为今天是“互联网金融会”我们要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意识,线上世界和线下世界分割的意识。

第二个我们天天用互联网金融,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而不是防止什么是诈骗,就是互联金融的意识,这需要通过大平台推送给大家,不是简单的说这类叫诈骗,那类不叫诈骗,这样老百姓很难理解。先有意识,再说诈骗,我就介绍这一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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