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其实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接受法制办审查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文末表示,“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若你比较两个文件,原则性表述大同小异。但是,其中蕴含的新的监管动向很明显。

再度确认、强调了监管主体与参与的市场主体。

负有全国监管职责的当然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参与的企业当然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

新稿将信息安全的监管提高到“国家利益”高度。

你来看:新办法对“信息安全”强调远高于老办法。比如《总则》第一条,老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强调的是规范监督,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而新办法《总则》第一条是,“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促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显然,核心任务从精神文明建设变成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众与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语义重心有明显的差异。

这说明,对于内容的监管,站的高度不一样。你应该能体会到,它应该是前年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在互联网信息领域的监管持续。

考虑到两年来,中国乃至全球不断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案,尤其是国家层面的动作,比如斯诺登披露的美国“棱镜门”,足以持续影响全球政经安全多年,全球化时代的互联网通道,肯定是非常核心的命脉。

你可以认为,这是适应新时代、新挑战的新监管动向。

监管覆盖的终端范围明松暗紧,移动端得以强化覆盖。

原稿监管的终端覆盖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新稿主要强调了电视与手机等各类移动终端,服务形式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

这里面应该有监管策略的变化,并与视听节目收视趋势吻合。PC互联网时代,人们习惯通过电脑收看视频,当然也有IPTV、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如今OTT电视(含盒子)等。

提醒,若你看到手机等移动端的监管再度得以强化覆盖,过去,由于这一领域,工信部与运营商各有自己的监管职能,移动端的监管其实令出多门,一直没有很好的成效。甚至它一度被视为运营商的地盘。

新稿融合了原广电总局41号文、181号文,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统一监管。

因限于行业发展程度,2004年出台的监管办法,更多侧重行政主体、业务申报与审批、许可证、直接的内容监管,放在今日,显得非常单调,已经落后并无法适应现有的视听节目传播形势了。

新稿再度强调了上述监管信息,并新增了许多节目审查要求,比如播前审查。还要求平台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43号文则主要针对IPTV的监管,当初强调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由中央电视台持有,而分平台牌照由省级电视台申请。这其实主要是当初央视与SMG之间的博弈,只是落在CNTV与百视通之间。

新稿第九条显示,IPTV在内容服务的资质上,与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统一监管。尤其强调,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分发服务上,应当是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总结下来,新稿看上整体信息没有新增多少,但监管与管控方向、策略有明显差异:

首度从“信息安全”角度明确制订的准则,面向家庭与移动端的“信息安全”,不但涉及公众、行业、企业利益,也事关“国家利益”。这是迄今为止最强烈的动向。

移动端的监管,再度明确、且统一于集中的监管之下,并强调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这有望改变过去令出多门的现象,尤其是在运营商与广电博弈中出现的乱象有约束作用。

淡化了硬件终端的直接管控,而是从集成、播控平台、技术角度,更多着眼于内容环节,这个确实是监管的抓手。过往一段,尽管广电总局初衷合理,但因监管方向侧重硬件,抑制了部分企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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