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中国联通经过持续开展垃圾短信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去年12月5日开展“净网行动”以来,垃圾短信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今年1月底,中国联通累计关停端口1.6万个,用户月度举报率较去年同期下降72%,用户体验得到明显改善,但中联通也坦言,伪基站仍是难处理的问题。
记者从中国联通了解到,为进一步遏制垃圾短信对用户和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自2011年下半年起,开始启动了垃圾短信综合治理工作。
经过长达半年的调研,反复召开座谈会,针对垃圾短信特点进行对策研究。
2012年4月,中国联通启动第一阶段治理工作,率先将垃圾短信治理纳入KPI考核,并建立覆盖组织机构、资费清理、卡号营销、端口管理、拦截机制、投诉处理和监督考核7个关键环节的治理体系。
监督考核7个关键环节的治理体系
一是总部、省分成立垃圾短信综合治理小组,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完善流程机制,落实具体责任
二是集中开展低资费短信套餐清理
三是建立销售渠道信用评价体系和垃圾短信奖惩制度,对确认发送垃圾短信的不予支付渠道佣金
四是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端口短信下发内容、时间和范围,提高处罚标准,对于不能有效管控的立即暂停并终止合作
五是建立拦截策略全国共享机制,确保人工审核人员编制,据用户属性区分流控频次,实行精准拦截
六是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垃圾短信投诉举报处理时限和相关流程
七是建立月通报制度,并将治理效果纳入省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2013年10月中国联通启动第二阶段治理工作,依据第一阶段治理情况优化调整考核办法,加大治理力度。12月5日,全网开展垃圾短信“净网行动”,在保留关系国计民生等服务类短信端口的前提下,立即关停端口短信,集中清理整顿。同时加大系统拦截力度,目前31个省均部署了垃圾短信拦截系统,并根据垃圾短信传播趋势动态优化拦截策略,提高拦截准确率。
此外,还畅通举报渠道,开通电话、短信、微博、客户端4种举报渠道,特别是安卓用户可下载联通手机营业厅实现一键举报。
中国联通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垃圾短信治理由于纳入KPI,考核导向非常直接且严厉,当超过基准值后,实行每条罚款6000元的重罚。
此外,因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在公司要求的关停时间节点后,仍出现被媒体曝光的、被工信部等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经集团公司检查或第三方投诉查实的、用户越级投诉或群体性投诉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撤职。
日前,记者获悉,中国联通经过持续开展垃圾短信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去年12月5日开展“净网行动”以来,垃圾短信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伪基站仍难彻底根除
截至今年1月底,中国联通累计关停端口1.6万个,用户月度举报率较去年同期下降72%,用户体验得到明显改善,但中联通也坦言,伪基站仍是难处理的问题。
记者从中国联通了解到,为进一步遏制垃圾短信对用户和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自2011年下半年起,开始启动了垃圾短信综合治理工作。
经过长达半年的调研,反复召开座谈会,针对垃圾短信特点进行对策研究。
2012年4月,中国联通启动第一阶段治理工作,率先将垃圾短信治理纳入KPI考核,并建立覆盖组织机构、资费清理、卡号营销、端口管理、拦截机制、投诉处理和监督考核7个关键环节的治理体系。
监督考核7个关键环节的治理体系
一是总部、省分成立垃圾短信综合治理小组,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完善流程机制,落实具体责任
二是集中开展低资费短信套餐清理
三是建立销售渠道信用评价体系和垃圾短信奖惩制度,对确认发送垃圾短信的不予支付渠道佣金
四是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端口短信下发内容、时间和范围,提高处罚标准,对于不能有效管控的立即暂停并终止合作
五是建立拦截策略全国共享机制,确保人工审核人员编制,据用户属性区分流控频次,实行精准拦截
六是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垃圾短信投诉举报处理时限和相关流程
七是建立月通报制度,并将治理效果纳入省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2013年10月中国联通启动第二阶段治理工作,依据第一阶段治理情况优化调整考核办法,加大治理力度。12月5日,全网开展垃圾短信“净网行动”,在保留关系国计民生等服务类短信端口的前提下,立即关停端口短信,集中清理整顿。同时加大系统拦截力度,目前31个省均部署了垃圾短信拦截系统,并根据垃圾短信传播趋势动态优化拦截策略,提高拦截准确率。
此外,还畅通举报渠道,开通电话、短信、微博、客户端4种举报渠道,特别是安卓用户可下载联通手机营业厅实现一键举报。
中国联通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垃圾短信治理由于纳入KPI,考核导向非常直接且严厉,当超过基准值后,实行每条罚款6000元的重罚。
此外,因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在公司要求的关停时间节点后,仍出现被媒体曝光的、被工信部等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经集团公司检查或第三方投诉查实的、用户越级投诉或群体性投诉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撤职。